11月3日,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《關于陽城大富陶瓷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以下簡稱大富陶瓷),大富陶瓷因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,晉城市生態環境局予以罰款71000元。
據悉,今年8月16日—8月17日,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大富陶瓷進行了檢查、調查。經查明,大富陶瓷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頻次(1次/半年)開展2023上半年度煙氣黑度、鎘及其化合物、鉛及其化合物、鎳及其化合物、氟化物、氯化物自行監測,此行為違反了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。
依據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,按照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》PW-17的要求,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大富陶瓷作出罰款71000元行政處罰。